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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安通股份參編無線聯網火災報警系統設置要求

    作者:北京法安通安全使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瀏覽: 發表時間:2021-03-05 13:21:46 來源:中國消防協會

    前 言

    根據中國消防協會《關于印發中國消防協會團體標準制定計劃的通知》(中消協〔2020〕14 號)的要求,編制組經廣泛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實踐經驗,參考有關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并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編制了本標準。

    本標準共分為 6 章,主要技術內容包括:總則、術語、設計、施工、驗收及使用維護。

    本標準由中國消防協會負責管理,由應急管理部沈陽消防研究所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執行過程中如有意見或建議,請寄送應急管理部沈陽消防研究所(地址:遼寧省沈陽市皇姑區文大路 218-20號甲,郵政編碼:110034,電子郵箱:firealarm@syfri.cn)。

    本標準主編單位、參編單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審查人:

    主編單位:應急管理部沈陽消防研究所

    參編單位:中消云(北京)物聯網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法安通安全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馳誠電氣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昊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柯瑞普科技有限公司

    騏駿電氣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大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康體佳智能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河南中消物聯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力安測控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梅志斌、王力、劉玉寶、王卓甫、張曦、萬躍敏、王京欣、石保敬、金培奇、徐海驛、

    馬云飛、張靜宜、王桂光、張?、葉繼明

    主要審查人:

    1 總則

    1.0.1 為了合理設計無線聯網火災報警系統,保證施工質量,規范驗收和維護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制定本標準。

    1.0.2 本標準適用于《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 等國家工程建設技術標準未規定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場所安裝的無線聯網火災報警系統的設計、施工、驗收及維護管理,不適用于火藥、炸藥、彈藥、火工品等生產和貯存場所。

    1.0.3 無線聯網火災報警系統的設置應符合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并針對保護對象的特點,做到安全可靠、技術先進、經濟合理。

    1.0.4 無線聯網火災報警系統的設計、施工、驗收及維護管理,除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行業及地方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 術語

    2.0.1 無線聯網火災報警系統 fire alarm system in wireless networking

    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相關設備和平臺全部或部分通過無線通信聯接方式組成的火災監測預警系統,通常由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獨立式感溫火災探測報警器、家用可燃氣體探測器、獨立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手動火災報警按鈕、中繼裝置、收發裝置、火災聲和/或光警報器、消火栓及消防給水系統狀態監測等現場設備,以及家用火災安全系統、現場端平臺和遠端管理平臺等全部或部分組成。

    2.0.2 收發裝置 Collection and Transmission Device

    可專門設置在無線聯網火災報警系統中,用于收集并轉發現場保護區域相關各報警觸發器件(或家用火災安全系統)和控制輸出設備與平臺之間信息的裝置。

    2.0.3 現場端平臺On-site Platform

    在現場保護區域直接或間接接收和處理各設備相關信息,進行火警確認和報警處置的管理平臺。

    2.0.4 遠端管理平臺 Remote Management Platform

    遠端接收和處理各無線聯網火災報警系統相關信息,并進行綜合管理的平臺,包括制造商遠端管理平臺和中心級遠端管理平臺。

    3 設計

    3.1 一般規定

    3.1.1 無線聯網火災報警系統按組網架構可分為直接接入型系統和匯總接入型系統。其中,直接接入型系統的現場設備不經收發裝置即可直接與平臺通信聯接,匯總接入型系統的現場設備通過收發裝置與平臺通信聯接。

    3.1.2 系統類型的選擇應根據保護對象特點和用戶需求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公共無線網絡信號覆蓋良好的場所宜選擇直接接入型系統,公共無線網絡信號覆蓋欠佳且不常有人滯留的場所可選擇具有自組網模式的直接接入型系統;

    2 保護對象在自建網絡有效通信范圍內且分布相對集中的場所可選擇匯總接入型系統。

    3.1.3 系統設備應選擇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有關市場準入制度的產品。

    3.1.4 不同制造商的系統設備如果需要配接,系統設備之間、設備與平臺之間的接口與協議應保證兼容性。

    3.1.5 系統無線通信網絡不應與信號覆蓋范圍內的其他既有網絡之間產生相互干擾。

    3.1.6 系統設備不應設置在電磁場干擾較強、無線屏蔽及其他影響設備工作的環境附近。

    3.1.7 系統無線設備之間需要直接通信時,兩者設置間距應在有效通信距離內,且不應大于額定通信距離的 75%。

    3.1.8 匯總接入型系統中,收發裝置的接收與轉發節點數不應超過 1600 點,且應留有額定容量 10%的余量。

    3.2 現場端平臺的設計

    3.2.1 現場端平臺應具有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電氣火災預警、燃氣泄漏預警、相關消防設施監管、消防安全風險評估等全部或部分功能,并應與遠端管理平臺共享信息與數據。

    3.2.2 現場端平臺應具有運行統計、用戶資料、設備注釋等信息顯示功能和火災預警、報警、故障指示功能。

    3.2.3 現場端平臺宜具有設備異常耗電、無線網絡信號質量降低的監測功能。

    3.2.4 現場端平臺的操作權限配置應滿足以下要求:

    1 操作權限應結合管理模式進行分級分區配置;

    2 日志應禁止刪除;

    3 通過現場端平臺、遠端管理平臺或移動終端 APP 實施的遠程消音操作權限,僅能分配給業主、防火責任人,或由業主授權的其他注冊用戶。

    3.2.5 報警觸發裝置發出火災預警/報警信號時,現場端平臺宜在 30s 內發出指示,最長時間不應超過60s。

    3.2.6 現場端平臺應在現場設備上報火警時,向本場所防火責任人以及火警部位的用戶通過語音電話、短信兩種方式進行通知,并告知其盡快進行火警確認。在現場設備發生故障時,現場端平臺應向防火責任人及故障部位的用戶進行短信或移動終端 APP 通知。移動終端 APP 顯示相關信息的滯后時間不應大于5s。

    3.2.7 系統設置火災聲和/或光警報器等需要聯動控制的相關設備時,現場端平臺收到火警確認信息或相鄰兩個獨立的報警觸發裝置報警信號后,應在 10s 內啟動火災聲和/或光警報器等需要聯動控制的相關設備。

    3.2.8 系統設備發生以下故障時,現場端平臺應在 100s 內發出指示信息:

    1 報警器主體故障;

    2 報警器主體脫離底座的摘除故障;

    3 報警器主體部分與無線傳輸部分失聯故障;

    4 報警器、火災聲和/或光警報器、收發裝置和中繼裝置等組件電源的電池故障或主電故障;

    5 中繼裝置與收發裝置之間的通信故障;

    6 收發裝置與現場端平臺之間的通信故障。

    3.2.9 直接接入型系統的報警觸發裝置、火災聲和/或光警報器與現場端平臺之間,匯總接入型系統的報警觸發裝置、火災聲和/或光警報器與收發裝置之間發生離線故障時,現場端平臺應在 24 h 內發出指示。

    3.2.10 匯總接入型系統中,保護對象內現場設備點數不大于 200 點時,現場端平臺可用無線火災報警控制器替代。

    3.2.11 當現場端平臺與其他監控系統平臺合用時,在有新的火警或故障報警的情況下,現場端平臺的顯示界面應能自動切換至無線聯網火災報警監控界面。

    3.3 系統設備的選擇

    3.3.1 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獨立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家用可燃氣體探測器宜選擇具有語音提示功能的產品。

    3.3.2 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設置在不便直接操作報警器消音復位按鍵的場所時,應選擇具有遙控消音復位方式的產品;

    2 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設置在可能丟失的場所時,宜選擇具有感知底座脫落的疑似丟失報警功能的產品;

    3 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設置在可能受烹調油煙影響的部位時,宜選擇具有抗烹調油煙干擾性能的產品;

    4 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設置在可能受粉塵影響的部位時,宜選擇具有抗粉塵誤報與報臟功能的產品;

    5 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設置在蚊蟲較多的場所時,宜選擇可防止直徑為(0.6±0.05mm)的球形物體侵入探測室的產品;

    6 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設置在遠程火災確認不便的區域或部位時,宜選擇具有圖像信息采集傳輸功能的產品;

    7 獨立式感溫火災探測報警器設置在烹飪場所時宜選擇具備 S 型響應性能的產品。

    3.3.3 測量剩余電流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宜選擇開合式結構型式的產品。

    3.4 系統設備的設置

    3.4.1 現場端平臺顯示設備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現場端平臺顯示設備應設置在保護對象的消防控制室或有人值班的場所;

    2 系統覆蓋范圍較大或距離較遠時,應結合微型消防站部署情況在有人值班的場所設置現場端平臺顯示設備或無線火災報警控制器。

    3.4.2 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宜設置在無線網絡信號良好的區域,避免設置在角落或夾層。

    3.4.3 廚房等烹飪部位應設置獨立式感溫火災探測報警器和/或家用可燃氣體探測器。設置家用可燃氣體探測器時,宜設置可與家用可燃氣體探測器聯動的燃氣關斷裝置。

    3.4.4 電動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應設置獨立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宜設置可視監控系統,室內場所還應設置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

    3.4.5 對于有聽覺、視覺障礙等特殊人群居住活動的場所,宜在床鋪設置振動提醒器,在臥室門口安裝火災光警報器或帶語音功能的聲報警器。

    3.4.6 匯總接入型系統中收發裝置和中繼裝置的天線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室外天線周圍應視野開闊,無障礙阻擋;

    2 天線設置應避免大功率電臺和頻率相近無線電設備的干擾;

    3 室外天線的設置應遠離連續樹木群;

    4 天線主瓣方向應指向相應現場設備的安裝區域,現場設備安裝部位集中時宜選擇高增益定向天線。

    3.4.7 匯總接入型系統中室外收發裝置和中繼裝置應采取防雷措施,并符合《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 50057 的相關規定。

    3.4.8 現場設備的設置應符合《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116 中對應產品的設置有關規定。

    3.5 系統設備的供電

    3.5.1 火災聲和/或光警報器、收發裝置和中繼裝置的供電應滿足下列規定:

    1 供電方式應采用外部電源供電,且配有備用電池;

    2 對于市電電力供應正常的場所,備用電池的容量應保證設備正常監視狀態工作 8.0h 后,火災聲和/或光警報器發出報警信號至少能保持 30min,收發裝置和中繼裝置在 10 只報警器(少于 10 只時為全部數量報警器)處于火災報警狀態下至少工作 30min;3 對于市電電力供應不佳的場所,備用電池的容量應根據電力供應保障實際情況合理選擇更大的容量參數。

    3.5.2 引接市電困難且日照充足的場所,火災聲和/或光警報器、收發裝置、中繼裝置可采用太陽能供電作為外部主電,并滿足下列規定:

    1 太陽能蓄電池的容量應按當地最大連續無日照時長、日耗電量、蓄電池自損耗系數等參數進行計算配置;

    2 設置太陽能電池板的部位宜滿足冬至日全天有 3h 以上日照不受遮擋的要求。

    3.5.3 現場端平臺的計算機及其顯示設備應設置交流電源和蓄電池備用電源,其中蓄電池備用電源應采用 UPS 電源裝置或消防設備應急電源,且其容量應保證至少連續工作 8.5h。

    3.6 典型場所應用系統

    3.6.1 “九小場所”應用系統的設計除滿足本標準第 3.1 節~3.5 節相關要求外,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具有電氣火災危險性的場所應設置獨立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禁止違規使用大功率電器和超負荷用電的房間或部位,宜選擇具有電流監測或限流功能的獨立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產品,現場端平臺宜具有用戶相關部位用電參數監測的功能;

    2 在有人值班的場所,宜在值班室設置現場端平臺顯示設備或無線火災報警控制器;

    3 在建筑內禁止安排人員住宿的部位,宜設置具有人體探測功能的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

    4 在公共部位應設置火災聲和/或光警報器;

    5 “九小場所”相對集中的區域,宜設置消防通道監控設備和室內消火栓水壓監測設備。

    3.6.2 合用場所應用系統的設計除滿足本標準第 3.1 節~3.5 節相關要求外,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在疏散走道、住宿部位等具有火災危險性的房間、疏散樓梯的頂部應設置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

    2 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或火災警報裝置的聲壓級應高于背景噪聲 15dB;

    3 在建筑內禁止安排人員住宿的部位,宜設置具有人體探測功能的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

    3.6.3 家庭住宅應用系統的設計除滿足本標準第 3.1 節~3.5 節相關要求外,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系統應在物業值班室或消防控制室設置現場端平臺顯示設備;

    2 系統宜選擇具有感知底座脫落的疑似丟失報警功能的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產品;

    3 住宅建筑的臥室、廚房及公共部位現場設備的選擇與設置尚應符合 GB 50116 的相關規定。

    3.6.4 歷史文化古鎮應用系統的設計除滿足本標準第 3.1 節~3.5 節相關要求外,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選擇的設備應適應當地自然環境條件;

    2 文物保護單位場所應結合消防點或消防控制室設置現場端平臺顯示設備;

    3 消防給水管網應設置末端水壓監測裝置,消防水池和利用天然水源作為消防水源的場所應設置水位監測裝置。

    4 具有電氣火災危險性的文物建筑等場所應設置獨立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

    5 現場端平臺應在確認火災后啟動消防分區內相關的火災聲和/或光警報器。

    4 施工

    4.1 一般規定

    4.1.1 系統施工前應具備設備布置平面圖、系統圖以及其他必要的技術文件。

    4.1.2 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應做好施工和設計變更記錄。

    4.1.3 施工過程結束后,施工單位應對系統的安裝質量進行全數檢查。

    4.1.4 進行現場安裝與調試時應配置信號強度測試設備。

    4.1.5 對于有裝飾性和原真性要求的場所,安裝和調試時應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

    4.1.6 系統設備的安裝和調試可同步進行?,F場端平臺及匯總接入型系統的收發裝置宜優先進行安裝和調試。

    4.1.7 系統調試時應對系統設備全數進行調試。

    4.1.8 除本標準要求外,系統設備的安裝和調試應滿足《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及驗收標準》GB 50166對應產品的相關要求。

    4.2 進場檢驗

    4.2.1 系統設備、材料及配件進入施工現場應有清單、使用說明書、質量合格證明文件、檢驗報告及認證產品的認證報告等文件。

    4.2.2 系統設備應是通過檢驗的產品,產品的名稱、型號、規格及配備的電池等配件應與檢驗報告一致,電池應保證使用有效期。

    4.2.3 系統設備及配件表面應無明顯劃痕、毛刺等機械損傷,緊固部位應無松動,電池應無漏液。

    4.2.4 系統設備及配件的規格、型號應符合設計要求。

    4.3 安裝

    4.3.1 現場端平臺顯示設備安裝在墻上時,其主顯示屏底邊距地(樓)面高度宜為 1.3m~1.5m,其靠

    近門軸的側面距墻不應小于 0.5m ,顯示設備正面無障礙距離或火災報警控制器正面操作距離不應小于1.2m。

    4.3.2 匯總接入型系統的收發裝置、中繼裝置應安裝在不燃或難燃材料上,在建筑物內安裝時其底邊距地面高度不宜小于 2.2m,天線周圍 1m 范圍內不應有障礙物,且收發裝置和中繼裝置的天線方向設置應符合產品說明書相關要求。

    4.3.3 在可能的無線信號不利點安裝設備時,應利用信號強度測試設備檢查安裝部位的無線網絡信號質量情況,且測試點與擬安裝點之間的距離不宜超過 20cm,擬安裝點的現場網絡信號強度質量情況應高于設備無線信號接收靈敏度,并宜留有至少 10dB 的裕量。

    4.3.4 僅內部電池供電的系統設備應安裝牢固,安裝在輕質墻上時,應采取加固措施,且不得隨意更換位置;具有外部接線孔的系統設備安裝時接線孔應朝下安裝。

    4.3.5 無源類消防設施狀態監測設備應根據不同消防設施的特點采取相應的防水、防塵、防破壞措施。

    4.4 調試

    4.4.1 系統調試的準備應滿足下列規定:

    1 應具備本標準第 4.1.1 ~ 4.1.2 條所列文件及調試必需的其它文件;

    2 調試單位在調試前應編制調試程序,并應按照調試程序工作;

    3 調試負責人必須由專業技術人員擔任。

    4.4.2 現場端平臺的調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現場端平臺應聯網運行,正常顯示監控界面;

    2 能夠接收現場設備的上電登錄、報警、故障、電池電量、網絡信號質量以及心跳等信息;

    3 能夠向現場設備發送控制命令;

    4 能夠向移動終端推送信息。

    4.4.3 匯總接入型系統的收發裝置和中繼裝置調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檢查主備電源自動轉換功能;

    2 能夠向現場端平臺轉發現場設備的上電登錄、報警、故障、電池電量、網絡信號質量以及心跳等信息;

    3 能夠接收現場端平臺的命令并向現場設備轉發;

    4 能夠向現場端平臺上報自身狀態信息。

    4.4.4 現場設備的調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僅內部電池供電的設備電池應保證電量不低于 80%;

    2 設備上電后,在現場端平臺上查看設備狀態,設備應為在線狀態,且平臺應能顯示該設備上電記錄;

    3 能夠上報上電登錄、報警、故障、電池電量、網絡信號質量以及心跳等信息;

    4 在現場端平臺檢查設備檔案信息,其安裝部位注釋信息應完整,且與實際安裝部位一致。

    4.4.5 系統整體性能的調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系統連續運行 120h,實時在線率不低于 95%,無其他故障,且任一設備離線故障總時長不大于48h,可進行系統整體調試;

    2 隨機選擇不少于 2 處保護對象,依次在每個保護對象中隨機抽驗火災探測報警器 20 只(少于 20只時全部抽驗),使其發出火警信號,現場端平臺應在 30s 內發出首警聲光指示信號,并在 60s 內指示剩余火警并保持至平臺手動復位,同時指示并記錄火警類型、時間及注釋信息且記錄不受復位影響;在收到報警信息后,應能在 5s 內至少通過語音電話的方式將信息通知到終端用戶,通過現場端平臺或移動終端 APP 可填報火警確認或誤報原因信息,平臺日志應能查詢到該火警確認或誤報填報記錄;需要控制火災聲和/或光警報器時,現場端平臺發出控制輸出命令后,應在 10s 內啟動火災聲和/或光警報器;

    3 對任一系統設備按本標準 3.2.8、3.2.9 條模擬可能發生的故障,平臺應在規定的時間內指示并記錄故障類型、位置和時間信息且記錄不受復位影響,在收到故障報警信息后,應能在 5s 內將信息通知到終端用戶,故障恢復后,平臺應記錄對應故障恢復時間;

    4 授權用戶在現場端平臺或移動終端 APP 上對火警信號進行消音,火災探測報警器應在 10s 完成相應功能,平臺日志應能查詢到該消音操作記錄;

    5 現場端平臺運行統計界面顯示的安裝設備數量、離線設備數量、當前火警和故障信息指示應與實際情況一致;

    6 通過現場端平臺查詢設備狀態信息,應能指示被查詢設備的電池電量、信號強度、最后一次狀態采集時間等信息。

    5 驗收

    5.1 一般規定

    5.1.1 系統調試完成后,建設單位應負責組織施工、設計等單位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5.1.2 系統驗收時,施工單位應提供下列資料:

    1 竣工驗收申請報告、設計變更通知書、竣工報告;

    2 工程質量事故處理報告;

    3 施工現場質量管理檢查記錄;

    4 系統施工過程質量管理檢查記錄;

    5 系統設備的現場設置情況記錄;

    6 系統調試記錄;

    7 系統各組件的檢驗報告、合格證及相關材料。

    5.1.3 根據各項目對系統工程質量影響嚴重程度的不同,應將驗收的項目劃分為 A、B、C 三個類別:

    1 A 類項目應符合下列規定:

    1)系統設備的選型與設計文件的符合性;

    2)系統設備消防產品準入制度的符合性;

    3)任一火警觸發裝置及任一收發裝置向現場端平臺的火災報警功能;

    4)現場端平臺對任一火災聲和/或光警報器的火災警報啟動功能;

    5)本標準第 4.4.5 條第 1~2 款規定性能的符合性。

    2 B 類項目應符合下列規定:

    1)本標準第 5.1.2 條規定資料的齊全性、符合性;

    2)任一獨立式可燃氣體探測器或家用可燃氣體探測器向現場端平臺的可燃氣體報警功能;

    3)任一獨立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向現場端平臺的電氣火災監控報警功能。

    3 其余項目均應為 C 類項目。

    5.1.4 系統驗收結果判定準則應符合下列規定:

    1 A 類項目不合格數量為 0、B 類項目不合格數量小于或等于 2、B 類項目不合格數量與 C 類項目不合格數量之和小于或等于檢查項目數量 5%的,系統驗收結果應為合格;

    2 不符合本條第 1 款合格判定準則的,系統驗收結果應為不合格。

    5.1.5 各項驗收項目中,當有不合格時,應修復或更換,并進行復驗。復驗時,對有抽驗比例要求的,應加倍檢驗。

    5.2 工程驗收

    5.2.1 按本標準第 5.1.2 條檢查驗收技術文件的齊全性和符合性。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5.2.2 現場端平臺的驗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平臺顯示設備的安裝應符合本標準第 4.3.1 條的規定;

    2 平臺的功能應按本標準第 4.4.2 條的規定進行檢查。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對照技術資料和設計要求觀察檢查。

    5.2.3 匯總接入型系統的收發裝置和中繼裝置的驗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裝置規格、型號、數量應符合設計要求;

    2 裝置安裝應符合本標準第 4.3.2 條的規定;

    3 裝置的功能驗收應按本標準第 4.4.3 條的規定進行檢查。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對照技術資料和設計要求觀察檢查。

    5.2.4 現場設備的驗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設備規格、型號、數量應符合設計要求;

    2 設備的安裝應符合本標準第 4.1.7、4.3.3~4.3.5 條的規定;

    3 設備的功能驗收應按本標準第 4.4.4 條的規定進行檢查。

    檢查數量:設備安裝數量在200只及以下的,抽驗20只,實際安裝數量不足20只時應全部抽驗,實際安裝數量超過200只的,按不低于實際安裝數量10%的比例抽驗,抽驗位置應按照保護對象范圍內均衡分布原則進行選擇,對于匯總接入型系統應保證每個收發裝置聯接的設備中抽樣不少于上述比例和數量要求。

    檢驗方法:對照技術資料和設計要求觀察檢查。

    5.2.5 系統整體性能的驗收應符合本標準第 4.4.5 條的規定。

    檢查數量:整體檢查。

    檢驗方法:模擬試驗,觀察檢查。

    6 使用維護

    6.0.1 系統投入使用前,設置現場端平臺的場所應具有下列信息資料:

    1 系統驗收合格資料;

    2 保護對象的總平面圖;

    3 現場端平臺服務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應急處置預案;

    4 現場端平臺服務單位、保護對象單位及微型消防站的消防安全組織機構圖,包括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專職、義務消防人員;

    5 值班情況、消防安全檢查情況及巡查情況記錄;

    6 無線聯網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備現場設置情況記錄;

    7 系統設備使用說明書、系統操作規程、系統和設備維護保養制度。

    6.0.2 系統應保持連續正常運行,不得隨意中斷。

    6.0.3 首次使用時應備份現場端平臺的設備信息、消防責任人信息以及管理員等信息,之后每半年備份一次設備信息、火災報警與故障記錄信息、操作日志、信息推送記錄以及運行日志等信息。

    6.0.4 系統中現場端平臺顯示設備、收發裝置及中繼裝置宜每周進行一次巡查。

    6.0.5 系統檢查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每月應至少檢查 1 次現場端平臺、火災報警控制器的火災報警、故障報警以及信息推送功能;

    2 每季度應至少檢查 1 次匯總接入型系統所有收發裝置與中繼裝置的信息轉發功能;

    3 每季度應至少檢查 1 次現場端平臺、收發裝置和中繼裝置的主備電轉換功能;

    4 每年應至少檢查 1 次家用火災安全系統、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的火災報警功能,獨立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的監控報警功能,獨立式可燃氣體探測器和家用可燃氣體探測器的燃氣報警功能,火災聲和/或光警報器的火災警報功能,無源類消防設施狀態監測設備的監管報警功能;

    5 每次檢查事件應在現場端平臺歷史記錄中標記檢查屬性。

    6.0.6 具有報臟功能的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在報臟時應及時維護保養。

    6.0.7 系統設備運行異常時應立即報修。

    6.0.8 系統設備的維修、保養及系統產品的壽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災探測報警產品的維修保養與報廢》GB29837 的規定,達到壽命極限的產品應及時更換。

    6.0.9 不同類型的現場設備應有不少于 1%的備品。

    標準用詞說明

    1 為便于在執行本標準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 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

    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2) 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 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采用“可”。

    2 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

    引用標準名錄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 50016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 GB 50116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及驗收標準》 GB 50166

    《火災探測報警產品的維修保養與報廢》 GB 29837

    條文說明:

    1 總則

    1.0.1 本條說明制訂本標準的目的,即為了合理設計無線聯網火災報警系統,保證施工質量,規范驗收和維護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隨著無線通信技術的發展,特別是近年來低功耗廣域網技術的推出,以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聯網為代表的無線聯網火災報警系統逐步開始規?;ㄔO和運營。但是,無論系統自身特性還是被保護場所特點,無線聯網火災報警系統與常規有線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相比呈現出諸多差異。本標準不僅為有關安裝、使用等部門和單位提供了一個設計施工技術基準要求,也為驗收機構提供了一個監督管理和檢測驗收的技術依據,有助于更好地發揮無線聯網火災報警系統在安全防火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1.0.2 本條規定了本標準的適用范圍和不適用范圍。國家工程建設技術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 規定了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場所,此類場所所設置系統的設計應符合《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116 的規定,施工與使用維護應符合《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及驗收標準》GB 50166的規定。上述國家標準針對大型公共建筑、人員密集場所以及其他火災高風險場所等保護對象提供了完整的火災報警系統技術要求體系,未涉及面積小人數少的小購物場所、小餐飲場所、小住宿場所等“九小場所”,家庭住宅等以單體建筑規模小、以后裝市場為主的保護對象,但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的迅速發展,此類場所的生產經營或生活用火用電總量增加迅速,盡管單場火災造成的絕對損失比大型公共建筑小,但火災數量和亡人數量已位居前列。以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聯網為代表的無線聯網火災報警系統在安裝成本、運營模式方面適合于此類以后裝市場為主的保護對象,因此近年來獲得了廣泛推廣,本標準的制訂也即針對此類國家工程建設技術標準未規定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場所安裝的無線聯網火災報警系統的設計、施工、驗收及維護管理。

    1.0.3 本條規定了無線聯網火災報警系統應用時的前置條件,要求符合國家相關政策要求,如由于無線頻譜資源的稀缺性以及無線通信信號開放性的特點,要考慮到設備以及系統無線通信功能與國家無線電管理規定之間的一致性,并要符合國家在無線電設備方面的市場準入要求,并且要兼顧保護對象現場特點,以達安全可靠、技術先進、經濟合理的目的。

    1.0.4 本條規定了本標準與其他有關規范的關系。本標準的定位為不低于強制性標準的相關技術要求,且在一定程度和范圍內高于推薦性標準相關技術要求。因此,在本標準執行中還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以保證標準、規范的協調一致性。

    2 術語

    2.0.1 本條對本標準涉及的主體概念“無線聯網火災報警系統”進行了解釋,其重要特點為通過無線方式通信,現場設備以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為主、涵蓋部分消防設施狀態監測設備,僅包含火災聲和/或光警報器等少數幾種控制輸出設備,這些特點契合了各類型小場所以及普通家庭住宅的保護與經濟要求。

    2.0.2 本條給出了收發裝置的定義。在通信中收發裝置主要扮演著網關的角色,負責組建本地局域網絡,并利用遠程網絡與遠端平臺之間進行信息交換。收發裝置是無線聯網火災報警系統的專用組成部分,一般由無線聯網火災報警系統設備制造商生產或提供,運營商基站盡管也有收集轉發和組建網絡的特點,但運營商基站并非無線聯網火災報警系統專用設備,因此不在本標準收發裝置概念覆蓋范圍之內。

    2.0.3 本條給出了現場端平臺的定義,現場端平臺是為現場值班或監管人員提供現場接處警服務的 IT信息服務管理平臺。在實際系統設計中,現場端平臺并非一定是一個絕對獨立的實體,而是可以在邏輯上進行劃分實現,例如系統設計者可以設計中臺化的運營平臺,現場端平臺可通過特定登陸賬號、具有相應功能服務前臺的角色出現,通過賬號、權限以及前臺功能的不同與其他管理平臺進行區分。

    2.0.4 本條給出了遠端管理平臺的定義,遠端管理平臺的重要特點是使用者無火災現場確認職責,以產品維護管理、數據匯集分析為主。

    3 設計

    3.1 一般規定

    3.1.1 本條對系統類型進行了劃分。這種劃分體現了系統的兩種類型,其中直接接入型系統以 NB-IoT通信制式為主,匯總接入型以 LoRa 通信制式為主。

    3.1.2 本條給出了不同系統的適用場所,本標準并未限定系統的適用場所類型,兩種類型系統的適用場所可有重疊。

    3.1.3 本條要求系統設備應從技術要求、管理要求兩個方面符合國家標準和市場準入制度。

    3.1.4 本條給出了系統設計的原則性要求。在實際系統中,系統設備、平臺可能來自不同的提供者,本標準要求系統設計時應保證相互之間接口與協議的兼容性。

    3.1.5 本條要求設計時應使系統具有相應的空口通信抗干擾與兼容能力,系統的無線通信網絡既不能影響現場其他既有無線通信網絡,也不能被既有無線通信網絡所影響。

    3.1.6 本條要求設計時應考慮使用現場的電磁環境特點,保證系統具有基本的可正常運行的電磁環境條件或具有相適應的電磁兼容能力。

    3.1.7 本條給出了系統設計時系統設備設置間距的基本要求,本條有效通信距離指現場環境中系統設備之間的實際通信距離,額定通信距離指相對空曠條件下測得的通信距離。

    3.1.8 本條給出了系統設計時收發裝置的容量規模限制,目的是將收發裝置故障時所產生的不利影響控制在一定范圍之內。

    3.2 現場端平臺的設計

    3.2.1 本條規定了現場端平臺應涵蓋的消防監測與服務范圍,并強調了其信息共享要求。

    3.2.2 本條規定了現場端平臺應具有的基本功能項。

    3.2.3 本條規定平臺宜具有設備異常耗電、無線網絡信號質量降低監測功能,這兩項功能對系統使用中對故障的預防、故障產生時的問題排查界定具有幫助,有利于避免大面積長時掉線、提高故障修復工作效率。

    3.2.4 本條給出了現場端平臺操作權限的基本要求?,F場端平臺可能服務于保護區域內的一些不同建筑場所,鑒于系統適用保護對象,如“九小場所”的場所、用戶以及管理模式的多樣性,現場端平臺可以通過例如分設不同權限賬號的方式根據當地管理模式配置合理的操作權限,從而達到針對性配置,避免千篇一律。在權限設計時,考慮到操作日志對于火災調查具有物證性質,因此禁止刪除。不通過按壓報警器上的消音按鈕來實現消音是實際應用中用戶一個比較明確的需求,但無限定條件的開放遠程消音則可能造成火災報警信號被瀆職消音,貽誤火情處置,為此本標準在保留用戶體驗的基礎上,做出權限設定要求,設計者應在平臺設計與設置時嚴格執行此類權限要求。

    3.2.5 本條規定了火災報警時間要求。根據無線系統的技術特點和火災報警處置時效需求,本標準將火災報警時間規定為宜在 30s 內發出指示,最長時間不應超過 60s。

    3.2.6 本條規定了現場端平臺必備的火警通知方式、故障通知方式以及通知時限要求。對于火警通知,應至少采用語音電話的方式進行通知,以避免部分場景下用戶無智能手機。

    3.2.7 本條規定了系統控制輸出的聯動觸發信號與時間要求。

    3.2.8 本條規定了除特定通信故障以外,系統應該監測的系統故障類型與對應故障報警時間要求。

    3.2.9 本條規定了直接接入型系統的報警觸發裝置、火災聲和/或光警報器與現場端平臺之間,匯總接入型系統的報警觸發裝置、火災聲和/或光警報器與收發裝置之間發生離線故障時的故障報警時間要求。由于無線技術在此類通信故障報警時間與電池消耗方面存在矛盾,而如果沿用常規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故障報警時間的要求,將會大大限制此類系統在“九小場所”等保護對象的應用,使得此類場所重陷無適合監測手段的困境,這將于為此類后裝市場場所補全火災報警技術手段的初衷相悖,為此本標準在充分調研了各種無線通信技術所能達到的技術水平之后,將以上特定通信故障報警時間要求放寬為 24h。

    3.2.10 本條規定了使用無線火災報警控制器替代現場端平臺時的推薦條件。當系統內設備數量較少時,本標準所規定的功能在使用無線火災報警控制器時也可以方便的進行管理。

    3.2.11 本條考慮了如各地地方管理部門安防消防綜合治理實際情況,明確了系統可以與其他監控系統合用平臺,但火災時應優先顯示。

    3.3 系統設備的選擇

    3.3.1 以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聯網為主的無線聯網火災報警系統應用場所人員對消防安全產品無認識,且大多數人員消防安全意識欠佳,對僅以蜂鳴音為警報手段的報警器警報音無法正確解讀,因此以配置語音方式進行警報有助于避免以上問題,提高用戶體驗。

    3.3.2 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在實際使用中主要存在非預期性報警、丟失、使用不便等三方面問題,本標準針對以上問題提出針對性的選型規定,以提升產品在實際使用中的應用效果。

    3.3.3 測量剩余電流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在實際使用中主要存在非預期性報警、使用不便等兩方面問題,本條針對以上問題提出針對性的選型規定,以提升產品在實際使用中的應用效果。

    3.4 系統設備的設置

    3.4.1 本條規定了現場端平臺顯示設備的設置要求,強調結合處置力量進行設置。

    3.4.2 本條規定了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的推薦設置位置,在對火災探測性能無影響的條件下,可以設置在鄰近門窗等無線網絡信號良好的區域,以保證其可靠在線工作并延長電池使用時間。

    3.4.3 本條規定了廚房等烹飪部位設置報警器時的要求。

    3.4.4 本條規定了電動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設置報警器時的要求。

    3.4.5 本條規定了聽覺、視覺障礙等特殊人群居住活動場所設置報警器時的要求。

    3.4.6 本條規定了匯總接入型系統中收發裝置和中繼裝置的天線設置要求。收發裝置或中繼裝置的天線設置應考慮其主瓣方向,特別是當收發裝置或中繼裝置居于現場設備安裝區域之外時,將天線主瓣指向現場設備安全區域有助于提高信號能量的利用。

    3.4.7 本條規定了室外設備的防雷要求。

    3.4.8 本標準對現場設備的設置原則為應首先保證其火災探測性能,故本條規定現場設備的設置應符合《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116 中對應產品的設置有關規定,此處所述對應產品指同類產品,二者有相同的探測與運行機制,以是否具有獨立的聲和或光警報功能為主要區別,例如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應符合 GB 50116 中點型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的設置要求,獨立式感溫火災探測報警器應符合 GB 50116 中點型感溫火災探測報警器的設置要求等。

    3.5 系統設備的供電

    3.5.1 火災聲和/或光警報器、收發裝置、中繼裝置要求具有較高的實時響應性能,并且在系統中承擔著較為關鍵的任務,因此本條規定上述設備電源應為外部電源供電且配有內部電池的供電方式,并且根據不同市電供應條件規定了備電容量要求。

    3.5.2 本條規定了引接市電困難且日照充足的場所設置太陽能電源時的設計要求。

    3.5.3 本條規定了現場端平臺計算機及其顯示設備的電源設計要求。

    3.6 典型場所應用系統

    3.6.1 本條規定了“九小場所”應用系統的增補設計要求?!熬判鏊比藛T復雜,違規住人、違規用電現象頻發,因此監測違規住人與違規用電是防范“九小場所”火災的一個重要手段,本條針對此要求設置具備相應功能的探測器或報警器。

    3.6.2 本條規定了合用場所應用系統的增補設計要求。

    3.6.3 本條規定了家庭住宅場所應用系統的一般設計依據和增補設計要求。

    3.6.4 本條規定了歷史文化古鎮應用系統的增補設計要求。歷史文化古鎮建筑使用時間久遠,常常呈連片化分布,其防火間距等往往無法滿足現行消防安全標準要求,并且通常利用天然水源作為消防水源,因此本條強調了對天然水源液位監測的功能要求。

    4 施工

    4.1 一般規定

    本節規定了無線聯網火災報警系統安裝、調試應遵循的一般要求。由于無線聯網火災報警系統無線通信方式的特殊性,本標準規定宜優先安裝現場端平臺及匯總接入型系統的收發裝置,之后系統設備的

    安裝和調試可同步進行,以防止安裝后再調試時發現信號不佳導致需重新安裝的情況出現。另外,同本標準 3.4.8 條,本標準施工原則亦為首先保證其火災探測性能,故在一般規定中要求現場設備的安裝調試應符合《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及驗收標準》GB 50166 中對應產品的設置有關規定,此處所述對應產品與 3.4.8 條所述同類產品具有相同概念,在執行時須注意如果涉及通訊線布線時 GB 50166 中相關條款的適用性。

    4.2 進場檢驗

    本節規定了無線聯網火災報警系統安裝時的進場檢驗要求。

    4.3 安裝

    4.3.1 本條規定現場端平臺顯示設備的安裝應方便觀察和操作。

    4.3.2 本條規定收發裝置和中繼裝置的安裝要求,考慮到其重要作用以及無線通信信號傳遞需要,收發裝置、中繼裝置的安裝應具有一定高度且不易被非專業人員誤操作。

    4.3.3 本條規定了安裝部位的信號強度要求。當利用信號強度測試設備測量安裝部位的信號強度時,測試點與設備安裝點之間的距離不宜遠,否則測試得到的信號強度并不能代表安裝點處的信號強度,一般情況下二者并不會有太大的差別,但考慮到一些室內無線信號吸收或反射嚴重的部位,有可能也會發生差異較大的情況,為此本條以 20cm 距離為限,提出了一個較為嚴格的距離限制,從而保證基本上能夠滿足實際安裝場景。另外,室內門窗的開閉變化、室內家具陳設的變化等一般會造成 10dB 以內的信號強度波動,為此,留有 10dB 的裕量能夠應對一般情況下的信號波動。

    4.3.4 本條規定了僅電池供電系統設備與具有外部接線孔的系統設備的安裝要求。

    4.3.5 本條規定了無源類消防設施狀態監測設備的安裝原則要求。

    4.4 調試

    4.4.1 本條規定了系統調試前的條件要求。

    4.4.2 本條規定了現場端平臺的調試要求。本標準對于調試的順序,遵照從現場端平臺到收發裝置、中繼裝置,再到現場設備,最后到系統整體調試的順序原則?,F場端平臺在調試時,應先通過專用調試工具或確認功能有效的少量收發裝置、中繼裝置以及現場設備,對現場端平臺的功能進行初步調試驗證。

    4.4.3 本條規定了總接入型系統的收發裝置和中繼裝置的調試要求。該項調試也是利用專用調試工具,或現場端平臺和確認有效的少量現場設備進行的功能初步驗證。

    4.4.4 本條規定了現場設備的調試要求。該項調試是對現場設備各項功能的逐一分解驗證,通過該項調試應確保每一個現場設備功能都與設計要求相符。

    4.4.5 在前述分解調試驗證的基礎上,本條規定了系統在全部設備啟用后的整體性能調試要求。本標準要求整體性能調試的前提是現場端平臺和系統設備的逐項分解調試已通過,系統已處于穩定運行的狀態。本條第 1 款以連續運行 120h,在線率不低于 95%,無其他故障,同一設備不能發生過多重復掉線作為系統已處于穩定狀態的判據。由于無線信號傳輸的開放性,系統規模較大時,由于各類干擾因素的存在,設備在線率達到 100%有時需要付出巨大的建設成本,為此在廣泛調研測試了各類系統技術特點與運行情況后,本標準視不低于 95%的在線率為穩定運行的指標。

    5 驗收

    5.1 一般規定

    5.1.1 系統驗收是對系統設計和施工質量的全面檢查,建設負責組織設計和施工單位,并可委托相關機構進行系統驗收。

    5.1.2 系統驗收時,應對施工單位提供的資料進行齊全性和符合性檢查,并填寫記錄。

    5.1.3 本條規定了系統驗收項目的分類,其中設備選型、產品準入制度、火災報警、聲光啟動、系統連續運行時間及實時在線率以及多個報警同時上傳及確認的系統整體性能,因為對系統工程質量影響最嚴重,定為 A 類項目;驗收資料的齊全性與符合性、可燃氣體報警及電氣火災監控報警定為 B 類項目;其余的項目為 C 類項目。

    5.1.1 本條規定的驗收合格判定準則是評判系統質量、功能是否滿足消防安全要求的基本原則,應嚴格執行。

    5.1.2 系統驗收,當有不合格時,應限期修復或更換,并進行復驗。第二次驗收時,對有抽驗比例要求的,應按規定的比例加倍抽驗,且不得有不合格。

    5.2 工程驗收

    5.2.4 現場設備的驗收時的檢查數量,對于直接接入型系統,如果不足 20 只應全部抽驗,超過 20 只的,按不低于 10%的比例抽驗,但不能少于 20 只,選擇的時候不能僅在相近的小區域內抽驗,應在保護對象區域內均衡選擇;對于匯總接入型系統,每個收發裝置聯接的設備如果不足 20 只應全部抽驗,超過 20 只的,按不低于 10%的比例抽驗,但不能少于 20 只,同樣應在保護對象區域內均衡選擇進行抽驗。

    6 使用維護

    6.0.1 系統正式使用時,使用單位必備的信息資料其格式應按照 GB 50166 有關規定,并根據實際需要確定。使用單位應建立系統的技術檔案,將所有的文件資料整理存檔,由于系統使用時間較長,資料的保存有利于系統的使用、維護、維修。

    6.0.2 系統正式啟用后不得因誤報、故障等原因隨意關機,使系統中斷運行。

    6.0.3 現場端平臺應在首次使用時及之后每半年備份設備信息、消防責任人及管理員、報警記錄信息、操作日志、信息推送記錄、運行日志等相關信息,當現場端平臺出現數據丟失等情況時,應及時用備份信息恢復運行。

    6.0.5 本條規定系統中設備的檢查期限,對于各類檢查事件應能在現場端平臺中與真實事件的歷史記錄進行區分,防止各類檢查事件計入平臺的運行統計信息中。

    6.0.9 本條規定使用單位應有一定數量的備品,以保障系統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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